首頁 >資訊> 河北省 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 解讀
河北省 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 解讀
來源: 山東新澤儀器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1/21 13:12:44
次
為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焚燒行業污染治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行業綠色、健康、可持續發展,減少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提升大氣環境質量,通過對標其他省份相關地方標準及歐盟國際標準,銜接*《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和我省相關地方標準,我省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一是堅持目標導向,突出綠色*和高質量發展。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突出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質量導向、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對標國際與周邊省市標準|,銜接*和我省相關政策要求,廣泛調研,深入分析論證,推動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助力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實事求是,突出技術、經濟科學合理可行。立足我省垃圾焚燒行業實際,在充分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現狀、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水平,廣泛收集分析企業污染治理案例,統籌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等因素,就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深入分析研究,力求做到技術可達、經濟可行。三是堅持多方參與,廣集眾意。標準制定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發函征詢等方式,多種渠道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并在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廣泛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對反饋的意見認真研究,吸收采納。四是堅持分步執行,有序推進。為有力有序有效推進標準實施,對新(改、擴)建和現有垃圾焚燒項目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時間,預留了充足的建設、提升改造過渡期。(一)框架結構。本標準適用于大氣污染物控制和監督管理,廢水、固廢和噪聲控制執行相應的*標準,主要內容包括:前言、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選址要求、入爐廢物要求、工藝要求、運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實施與監督共十二個部分。(二)控制項目。標準污染物控制項目為10項,分別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和氨。其中,氨是在*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基礎上增加的項目,其余項目與*標準一致。(三)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編制體例,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設定了1小時和24小時均值排放限值,對重金屬、二噁英類設定了測定均值排放限值,對氨設定了1小時均值排放限值。結合生活垃圾焚燒行業特點及污染防治水平,對重要控制項目進行了重點管控。在國標的基礎上收嚴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一氧化碳和二噁英類與*標準保持一致。(四)污染物控制措施。一是細化了惡臭氣體無組織控制措施。本標準針對垃圾入廠、卸料、貯存、垃圾滲濾液輸送和處理等環節規定了惡臭污染物全過程控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氨氣泄漏檢測相關要求。本標準明確提出,氨水或液氨運輸、使用及貯存設施等可能發生氨氣泄漏的場所或部位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設置氨氣泄漏檢測裝置。三是增加了廠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處置過程中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飛灰飄散和遺撒。(五)標準實施時間。現有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留足充裕的建設、改造過渡期,定于2025年1月1日執行本標準;對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考慮新建項目一般有近2年的建設期及半年調試期,為使新建項目和現有項目能在2025年基本同步達到本標準要求,將新建項目執行時間定于2022年5月1日。本標準在《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的基礎上收嚴,與國標保持銜接。生活垃圾焚燒廠有組織和無組織惡臭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物料裝卸、貯存及預處理環節有組織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水泥窯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時應參照本標準和河北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DB13/2167-2020),取其嚴執行。lm
